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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中朝围绕朝鲜人越境问题的交涉


李花子
2007-03-02 08:53:29 阅读
作者提供,原刊《韩国学论文集》第十三辑,北京大学韩国学研究中心,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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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中朝围绕朝鲜人越境问题的交涉

前  言

清代在中朝边境一带发生的越境事件,既包括朝鲜边民越入中国境内,也包括中国关内流民越入朝鲜境内,后一个问题已有另篇论及,在此不再涉及。本文主要考察朝鲜边民越入鸭绿江、图们江以北中国境内所引发的中朝交涉。

朝鲜人越入鸭绿江、图们江以北中国境内采参、打猎、伐木,既关系到清朝边外山场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如何保证中朝边界的问题,曾引起清朝历代统治者高度重视,两国围绕此问题的交涉在有清一代从未间断过,是中朝之间重要悬案之一。

国内学界有关朝鲜人越境问题的研究,主要做为康熙51年(1712)穆克登长白山定界的背景有所提及[1],国外学界特别是韩国学界,则强调清朝处理这一问题时严厉的一面,视其为清朝对朝鲜强硬政策的典型事例[2],而忽视不同时期特别是入关以后,清朝态度的转缓和事件处理方式的变化。

本文拟结合两国政治关系的演变过程,考察不同时期越境交涉的特点,从而把握清朝对朝鲜政策的变化轨迹和中朝关系演变的基本脉落,特别要考察宗藩体系之下边务问题处理的制度化和两国之间达成的默契。

一、皇太极时期强硬交涉

朝鲜人越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采参,而人参在17世纪初是高价值的商品,在后金其价值仅次于银,是非常重要的财源。后金原来通过马市向明朝输出人参,贸取必要的生活物品,但是后金占领辽东以后,由于明朝的经济封锁,使其面临严峻的经济困境。为了打破这种局面,皇太极上台伊始(1627年)就对朝鲜发动突然袭击,战争一结束就以允许开市上赎回朝鲜被掳人为诱饵,迫使朝鲜在会宁、中江开市。在开市上人参是后金最重要的输出品。但是,由于朝鲜在开市上的态度消极,加上后金商人强取豪夺,朝鲜商人极力回避,开市进行得很不顺利,到1633年几乎陷入停顿。[3]这引起后金的极大不满。于是,朝鲜人越境采参问题便成为后金向朝鲜施压的一个砝码。1633年9月,后金派英俄尔岱押送2名盗采人参的朝鲜人回国时,以国书抗议朝鲜中止互市、压低参价及朝鲜边民越境采参。其内容如下:

  自和好以来,朕原欲于一岁中四季互市,贵国不允,定以春秋二季。后止在义州互市二次,仍负约中止。曩定期参价一十六两,贵国云人参我国无用止给九两,否则止之,岂非又背前约,而为减价之言乎?贵国既言人参无用,乃每年出尔边界入我疆土,不颜罪戾采此无用之参何为乎?辛未年满蒲城人邦钮率众窃取,为我边人逐去。今又有满蒲城申景那吉率十七人来入我境,又刚季(江界)章土之人亦曾来此。此三城人皆出尔境入我界三路采参。予所知者止此,其不知者何可尽量耶?贵国违弃前盟潜入我境猎兽采参,如贵国地方多有虎豹,我国何曾有一越境猎取者乎?[4]

这里所谓“前盟”是指丁卯之役时,江华和约中的“各守封疆”约定,即指责边民越境采参违背了这一约定。对此,朝鲜回答开市并非朝鲜有意拒绝,“土产丝、麻、粟、米,为百姓衣食之用,初非商贾转贩之资。青布、采缎,本出中国”,“近来中国严禁物货,不许出境,国内汉货,今已乏绝”。至于参价之高低,亦非朝鲜有所违负,古今物价,自然之势。由于边民越境采参,朝鲜曾将三品官青城佥事安德干处以极刑。[5]表明朝鲜在边民越境采参问题上并没有疏于防禁。

由于开市进行得很不顺利,从1633年起后金将十倍于前的礼单(岁幣)强加于朝鲜,同时强迫朝鲜允许后金商人随春秋信使到朝鲜交易。在使行贸易中,人参同样是后金重要的输出品。后金使臣和商人主要携带银和人参,到朝鲜贸取缎匹、绵织物、米、牛、纸张、胡椒、苏木等。[6]自此,两国关系一度进入小康状态。但是使行贸易仍不能满足其要求,后金不但埋怨朝鲜压低参价,如1635年指责朝鲜将参价压低到一斤9两,而椴岛毛文龙处的售价却为一斤20两,同时指责朝鲜不向后金出售缎匹。[7]

到了1635年朝鲜人越境采参问题凸显出来,后金加重对朝鲜的压迫。同年7月,后金两次送还越境采参者共十几人,均被朝鲜斩杀。接着,后金抗议朝鲜人在距兴京城50-60里的地方采参,指责这是“大臣贪图利贿,蔽主聪明”。10月,后金又指责国王毁渝前盟,放纵边民越境采参、捕鱼。[8] 这里提到的“毁渝前盟”,如前所述,指责朝鲜违背了江华和约“各守封疆”约定。朝鲜对于这一指责非常敏感,担心边民频繁的越境采参,有可能成为后金再次入侵朝鲜的口实。朝鲜不得不严惩越境者及所管地方官以缓解压力。同年12月,国王不顾朝臣反对下令诛杀渭源郡守许详、楸仇非佥事李万基、璧团万户金进等边地地方官。[9]与此同时,制定“江边采参事目”,规定4-9月采参节实行5日点考制,另派差使员实行不时的别点制。加设江边把守,并在入山要路和捷径埋伏侦探,监督越江采参者。另外,考虑边民冒死越境是因参税过低、参利过大,所以一度提高参税,甚至在境内禁止人参交易。[10]

1636年两国关系终于走到了尽头,朝鲜拒绝同八高山及蒙古诸王一道为皇太极尊上帝号,皇太极决定再次以武力进攻朝鲜。12月,皇太极亲率12万八旗劲旅攻入朝鲜,史称“丙子之役”。皇太极攻入朝鲜仅十几天便逼近首都汉城,王室的一部逃入江华岛避难,国王和百官则躲入南汉山城继续顽抗。在被围困的40多天里,朝鲜国王虽向明朝求援却无济于事,王子和王妃避难地江华岛很快落入清兵手中,国王无奈于1月30日出南汉山城,在三田渡向皇太极俯首称臣缔结城下之盟,[11]清朝与朝鲜长达两百余年的宗藩关系从此开始。

丙子之役后1638年,朝鲜为了活跃东莱倭馆贸易,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允许境内人参交易。[12]随之,边民的越境采参活动又活跃起来,在地方官的默许和唆使下,数十人结成团伙携带武器越境采参,还不时与清采参人发生冲突。如1642年2月,吉州牧使和甲山府使借口向户曹缴纳人参,唆使边民越境采参,65人被清兵丁抓获。[13] 又,1643年9月,江界40多人越江采参时被抓获。同年,江界50多人越境采参时与清人发生冲突,清人2名中炮箭身亡,朝鲜人36名被抓。[14]

另外,两国结成宗藩关系后清对朝鲜的控制力加强,在越境问题上可以更直接地向朝鲜施加压力。前述1643年江界越境者40多名被抓后,除了派龙骨大、博氏到沈阳世子馆向世子提出抗议外,还通告朝鲜要在清使到达平壤之前,将默许边民越境的上土佥使、外块权管、梨洞权管囚禁起来。此前1641年11月,清使到安州时,还要求朝鲜将越境采参者枭示境上,朝鲜只得顺从。[15]

不仅如此,清处理朝鲜人越境问题的态度粗暴,表现出一种强压之势。如1639年,当皇太极接到朝鲜会宁、满浦人越境采参的报告后,要求朝鲜“将挖去参斤,并盗参一伙人犯,作速查出绑缚来”。朝鲜回咨表示,虽派官员前往查验,却没有找到越境采参之人。皇太极斥责朝鲜“自此以后发兵到彼处,若有入境采参之人或杀或捉,彼说谎之罪固不能免,更增一罪矣”。[16]史家公认,从丙子之役到入关前是清对朝鲜政治压迫最厉害的时期,皇太极在越境问题上的粗暴态度,同这一时期对朝鲜的政治压迫是密切相关的。

二、顺治年间事件处理方式的制度化

1644年清朝举族入关。八旗劲旅、皇室贵族及其家属自不必说,包括沈阳、凤凰城一带农民在内均在迁移之列。清只把极少数八旗官兵留驻在东北。据史料记载,1644年,东北地区八旗官员有103名,士兵有1500名。[17]继努尔哈赤撤走鸭绿江、图们江以南女真部落,经这一次举族入关,使鸭绿江、图们江以北变得更加人烟稀少。这为朝鲜边民频繁出入江北采参、打猎、伐木提供了便利。清入关初,朝鲜边民越境引发的中朝交涉事例,参见表1。

表1:顺治年间朝鲜人越境状况[18]

年代      内容

越境事件

清廷处理方式

犯人处罚

沿江地区

1645年2月

江界人越境采参

清使押送越境者

江界府使带枷拘留

鸭绿江

1645年2月

美钱、训戎、昌城人越境采参

清使押送越境者

实行恩赦

释放美钱、训戎、昌城府使

 

鸭绿江

图们江

1646年4月

甲山府云宠土兵10人越境打猎

清通报朝鲜

越境者7人绝岛定配,云宠万户革职

 

鸭绿江

1647年2月

乶下3人越境采参

清使押送越境者

乶下佥使郭德立梟示

 

图们江

1648年

会宁12人越境打猎,钟城11人越境打猎

清发咨文,派查问使

兵房军官2人枭示,越境者23人决杖

 

图们江

1649年1月

北道六镇2人越江给赖达胡送肉米

清发咨文

未处罚

 

图们江

1652年1月

碧洞23人在正白旗包下参山采参时被抓

皇帝下发敕书,派查问使

主倡者3人和都训导1人枭示,大坡儿权管流配,碧洞郡守罚俸1年

 

鸭绿江

1654年

庆源阿山90多人越江伐木,与图们江一带赖答库1人被杀案件相混淆

皇帝下发敕书,清廷两次派查问使

实行恩赦

主倡者3人枭示,其他人释放,都监官、庆源府使、咸镜道监兵使革职

 

 

图们江

1660年

满浦3人越境采参被清兵丁打死

 

 

 

鸭绿江

1660年12月

江界伐登浦土人14名越境采参

朝鲜通报清廷

实行恩赦

越境者11人免死,慈城江把守、上土佥使、满浦佥使、江界府使革职

 

 

鸭绿江

1661年9月

龙川人越江采参

清朝捕送

枭示境上

鸭绿江

从上表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鸭绿江一带越境主要是为了采参,大多为结伙同行;图们江一带越境主要是为了伐木或打猎,这与此时清朝参山主要集中在鸭绿江以北兴京一带有关。二、几乎所有的越境事件都是清廷先通告朝鲜的。表明朝鲜在越境交涉中处于被动局面,迫于清朝压力处理事件。三、清廷在押送越境者回国的同时,频繁向朝鲜派出查使,甚至皇帝几次下发敕书,要求朝鲜严禁边民越境。清廷之所以如此重视朝鲜人越境问题,主要是因为这关系到柳条边外山场的经济利益,顺治年间八旗参山大多集中在鸭绿江北岸兴京一带,甚至皇室贡参也主要产于此地。

入关以后,在宗藩体系之下,清朝处理越境问题的方式逐渐制度化。对于较严重的事件,如多人结伙越境采参、打猎的,由清廷派查使同国王或三公六卿一道,共同审查犯人及所管地方官,由朝鲜定罪量刑后报告清廷,最后经皇帝的裁决执行。这种处理方式比前一时期将越境者直接交给朝鲜处罚,更具有威慑作用,朝鲜不得不从重处罚越境者,越境主倡者往往处以境上枭示,从犯处以决杖或远配边地。

与此同时,清朝还减轻对越境者及地方官的处罚。每逢清朝国内喜庆事件,如中原入关,皇太后、皇帝、皇后生日,追尊努尔哈赤四大祖为皇帝,新皇帝登极等,清朝都会减免处罚,越境主倡者免死,随从者释放,地方官免定配、革职。[19]特别对于地方官,再也没有出现如前一时期那样戴枷拘囚狱中,甚至枭示境上的现象,处罚止于流配、罚俸、革职等。这种宽缓态度在1651年顺治亲政以后更加明显,表明入关后随着清朝中原统治地位的稳固,对朝鲜的政治压迫减轻,越境问题逐渐演变成纯粹的边境治安问题,也表明两国关系逐渐恢复到传统的宗藩体系轨道上来。

三、康熙年间从强硬交涉到宽容交涉

 

1、康熙24年(1685)三道沟事件

三道沟事件是指康熙24年,朝鲜咸镜道、平安道边民数十人结伙持械越境采参时,在鸭绿江三道沟一带,同奉皇命画舆图的清朝官兵发生冲突,清朝驻防协领勒楚数人中弹受伤,朝鲜人1名中箭而死,数名受伤的事件。[20] 这起事件是清朝对朝鲜人越境问题严重交涉的典型事例,一方面体现了清朝在这一问题上的严正立场,另一方面在清朝的压力之下,朝鲜被迫采取一系列江边防禁措施,以此事件为契机,两国在越境事件处理上达成了一定的默契。

当清廷接到事发通报后,先由礼部移咨朝鲜,要求速将犯人缉拿归案以待审讯。紧接着,皇帝下发敕书,通告将派查使同国王一道审问犯人及该管地方官。敕书中特别提到要追究国王平日疏忽之罪,令查官察议国王。[21]这使朝鲜深感不安,预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从前因边民越境惹事,礼部咨文也提过“察议”国王,但大多是礼部提议皇帝下令免议,这一次却在敕书中提到“察议”国王,似乎难免其责。

朝鲜为了赶在查使到来之前捉拿犯人,任命两名文官为按核使前往西北两道,同当地监、兵使一同搜查犯人。同时,发布告示对捕告者予以重赏,规定公私贱、官奴婢免贱并免兵役,良人升为堂上,出身升堂上后授以实职。[22]由于朝鲜在西北两道大肆搜捕犯人,对沿江一带造成非常大的骚动。据咸镜监司状启,“以犯越人事辞连逮捕者前后相续,边氓惊扰,鸟窜鱼骇,不可不开谕安集”。[23] 前后因这起事件被捕入狱的达数百人,被押送到汉城的近百人。[24] 除此之外,犯人越江处地方官和原籍地方官,如三水郡守、仁次外兵房军官、甲山府使,以及惠山、云宠、同仁等各镇堡的万户、佥使、权管等,均被押送到汉城。另有咸兴判官、熙川郡守、宁边府使、江界府使,加上咸镜、平安两道监、兵使等,令其到汉城受审。[25] 也有些地方官畏罪自杀,如默认数十人越江采参的厚州军官、土兵及佥使先后自杀。[26]

前述敕书中有关察议国王的内容使朝鲜惶恐不安。为了使国王在清使面前免受污辱,朝鲜派大臣前往查使停留的驿所,称国王患病要求免除郊迎之礼,几经说服终于得请。清使到达汉城后又派人到其留宿的馆所,称国王因病无法同查使共审犯人。最后一天审查时由于清使力请,国王才不得不同参勘罪。[27]

在勘罪过程中,国王极力主张要严惩犯人,提议施放鸟枪的6名主犯处斩、妻子为奴;其他越境者19名因同参越境亦处死;地方官分别处以革职流二千里、降等二级或五级。勘罪过程结束后,清使要求国王拟定一份谢罪书。此时,朝鲜三公到楹外自请受罚,主张让国王以文字书写如同供答于事体不安。最后,清使不得以让国王用言语表示谢罪,国王道:“边民犯法潜越放鸟枪伤害官人”,“非敢有一毫漫忽之心,而事至于此,莫非禁令不严之致,今奉皇敕惶悚罔措”。[28] 至此,共审犯人的程序全部结束。

事情至此几无大碍,朝鲜朝臣也大多认为万幸,因为国王没有受到太大污辱。但是紧接着却一波三折。朝鲜派出以右议政郑载嵩为首的三使臣组成陈奏使前往北京时,从回还冬至使那里打听到国王被罚银二万两的消息,三使臣愤愤然,当即决定呈文礼部为国王辩护。他们引经据典,列举历代朝鲜人得罪清朝时处罚止于本人而未及国王的事例,指出罚银国王“有乖于大朝前后体恤之盛典”。[29]

接到三使臣的呈文后,清朝廷内有人主张立即捉拿三使臣,也有人主张将其押送回国严惩。[30]但皇帝的态度却较为宽容,当礼部提议下发敕书时,皇帝指出“此非大事,不必特降谕旨,但照所撰敕语,令该部缮本具奏,俟启奏时,止票依议耳。”[31]皇帝考虑事发当初已经下敕书令察议国王,如果再发敕书问罪三使臣,未免使事体变得过于严重。于是,皇帝令礼部奏闻时写上问罪三使臣的内容,他本人只表“依议”,以保大体。

第二年闰4月的清礼部咨文可谓是礼部与皇帝的合作品。首先,列举最近朝鲜的种种“罪状”,如清使到汉城时国王没有遵守郊迎之礼;朝鲜使臣在北京违禁购买野史,并提出辨诬要求;以日本为借口请求军援,后来却没有任何消息;三藩之乱时用浮词探虚实等。其次,列举清朝历代罚银朝鲜国王,以及礼部提议后被皇帝免议的事例,斥责“以从前之姑宽者为例,反谓无可罚之情,何其谬欤?”并斥责“卑职不告其君,而轻弄笔端横开祸始,皆由其国主弱臣强”。最后,礼部提议将郑载嵩等三使臣抓捕并押送朝鲜重处。对此,皇帝谕令“免其严拿,其余依议”。[32]

上述礼部咨文给朝鲜朝廷以巨大冲击。罚银国王早在预料之中,但是,礼部列举朝鲜的种种“罪状”,特别是斥责朝鲜“主弱臣强”,这被认为是对朝鲜君臣的莫大羞辱。国王指出这是丙子乱以来从未有过的污辱。[33]

朝鲜急于寻求善后策,首先,派出以左议政南九万为首的谢恩使,对清朝没有拿问三使臣表示谢恩,并提议将三使臣革职、定配。[34]其次,国王下令迅速制定防止边民越境的条例,即所谓“南北参商沿边犯越禁断事目”,包括禁止南北参商贸易、禁止西北边采参、禁止沿边地区犯越等内容。其中,有关犯越者的处罚,规定西北边犯越者不论采参还是狩猎,也不论是首倡还是随从,一律在境上枭示。[35]为了防止边民潜入废四郡地区采参,在废四郡1000余里地方加设把守100处。[36] 还将这次事件的越江处厚州郡,从行政建置中抹掉,将军民人等全部撤出。此事目颁布后,朝鲜实行近二十年的禁参政策,[37]导致包括废四郡在内的西北沿边开发迟缓的严重后果。

最终对犯人及地方官的处罚,虽说比朝鲜最初提议的减轻了许多,但是,施放鸟枪的主犯6人仍被处斩,其他越境者流配边地,国王被罚银二万两,郑载嵩等三使臣降等四级仍可调用。另外,朝鲜四起谢罪、谢恩方物照样发回,充做来年冬至方物,并规定不准再送谢罪方物。[38]

清朝对这起事件的处理,总的来说体现了严中有宽,严宽并用的原则,但其主调仍是严厉的。

2、越境问题的宽容交涉

尽管朝鲜采取一系列防犯措施,用严刑峻法处置越境者,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朝鲜人长期以来的越境弊端。这是因为,首先,采参、打猎是边民的主要生计手段,朝鲜西北两道特别是靠近江北参山的三甲(三水、甲山)、江界地区,由于地势高、气候寒冷,除了耳麦以外不能生产其他农作物,居民主要靠采集人参、貂皮来维持生活。将采集来的人参卖给京商(汉城商人)充当衣资,或者用狗皮做衣裳,甚至带领不满十岁的儿子越江采参,是其艰难生活的真实写照。[39]

其次,边民频繁越境与17世纪被称做“小冰期”的亘古未有的自然灾害有密切关系。[40]这一时期,气候寒冷伴随着水灾、旱灾,在朝鲜发生数十万人饿死的大饥馑,西北两道尤其严重,边民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据研究,1651-1700年是朝鲜王朝历史上,在生存环境方面最恶劣的时期。

表2:三道沟事件以后越境交涉状况

年代    内容

所属地方

事件

朝鲜通报与否

清朝处理方式

沿江

康熙29年

1690

庆兴、钟城6人

杀人掠夺

先通报

下发敕书、派查使

图们江

康熙32

1693

江界、满浦30多人

采参、杀人

未通报

 

鸭绿江

康熙39

1700

三水数十人

采参、杀人

未通报

 

鸭绿江

康熙43年2月

1704

庆源、钟城、庆兴7人

诱做买卖,杀害清采参人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图们江

康熙49

1710

渭源9人

(渭源事件)

越境潜相贸易,杀害清人

先通报

清朝为查界派穆克登

鸭绿江

三道沟事件后,朝鲜不但采取严厉措施防止边民越境,而且一旦发现越境者即刻通报清廷(参见上表2),缓解了清朝的压力。加上三藩之乱平定以后清朝国内政局稳定,对朝鲜政策基调转为宽容,在越境问题上的态度随之缓和。三道沟事件后,清朝很少派查使,即便派查使也不再施加任何压力,到后来干脆不再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审查定罪后将结果通报清廷,经皇帝的最终裁决了解案件。皇帝对朝鲜处理越境问题时的主动姿态非常满意。1704年咸镜北道庆源人越境杀害内地采参者的案件发生时,礼部提议派查使审问犯人并查议国王,皇帝谕令朝鲜国王“敬慎夙著”不必派大臣。[41] 由于清朝不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审查,使朝鲜的压力减轻。而形式上对犯人的定罪量刑仍需通报清廷,经皇帝的最终裁决,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朝鲜处理案件仍起到监督作用。

清朝在越境问题上的宽容态度,还表现在皇帝最终裁决时,往往减轻对犯人和地方官的处罚,以体现皇帝的好生之德。朝鲜则利用这一点在给犯人定罪时,故意区分为若干类,如前述1704年庆源等地人越境杀人案件,将犯人分为:一类,直接参予杀人及掠夺物品的4人处斩,妻子为奴,籍没财产;二类,没有参予杀人只掠夺物品的2人处斩;三类,杀人掠夺均未参予,只帮助搬运物品和购买物品的4人处斩。朝鲜这样做的目的是希望后两类在皇帝裁决时得以免死。最终裁决是前两类处斩,最后一类免死,[42]朝鲜的意图可谓部分达到。

四、雍乾年间宽容交涉

雍乾年间中朝边境地区朝鲜人越境问题呈现出新的特征(参见表3)。其一,朝鲜边民袭击在江边活动的中国内地采参人,劫财害命的案件层出不穷。这与在江边活动的中国人增多有关。入关初江边几无中国人,自康熙中后期随着内地人口膨胀、自然灾害频发,山东、河北、河南、山西流民开始涌向东北,内地采参人的足迹开始踏上中朝边境一带。这些来自关内的采参人在进山途中如果断了口粮,就会走到村落相对集中的中朝边境一带,用采集到的人参、皮物同朝鲜边民交换口粮、盐酱。由于他们人少势弱常常成为朝鲜边民袭击的对象。

其二,鸭绿江沿边一带朝鲜人的越境潜商活动异常活跃。这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栅门后市的兴起有关。由朝鲜朝贡使团带动起来的栅门后市曾一度兴盛,不但有许多朝鲜商人会聚凤城及鸭绿江沿边一带,同时吸引大批中国商人到江边活动。来自沈阳、山西的万金大贾聚集鸭绿江沿边一带,不仅用中国货物通商朝鲜,而且用朝鲜货物通商于沈阳等地。[43]

乾隆年间随着越来越多的关内流民涌向东北,清朝加强了对东北的封禁政策,限制关内汉人到东北私垦土地、私开矿产、私采人参,在柳条边内外加设卡伦,使卡伦数由原来的50多个增加到100多个。[44] 这些边外卡伦除了限制内地流民潜入边外以外,对朝鲜边民的越境行为也起到监督作用。清朝在加设边外卡伦的同时,还要求朝鲜加强江边巡视严禁边民越境。乾隆27年,当得知朝鲜人是趁其境内撤回江边把守的机会渡江后,皇帝指责朝鲜“既在江岸安设卡伦理应永远安设。但令换人而不撤卡伦方为允协。若夏季安设八月又即卷撤,此间若有逃人如何防范?著交该部移咨该国。”[45]即要求朝鲜加强江边卡伦,以配合清朝的封禁政策。

即便如此,清朝对越境者的处罚减轻了。顺康年间越境主犯不论其是否杀害人命一律施以枭示,而此时对于一般的越境采参、打猎者则适用“绞监候秋后处决”律,判为死缓。这始于乾隆4年(1739)朝鲜柔远镇金时宗案件。最初朝鲜提议将留住江北采参人帐幕并往来朝鲜贸易的金时宗等5人处斩,清礼部认为“犯越者虽擅越国境,与清人彼此往来,留住幕帐,违反禁限。但是与劫杀有别,不适合判处死刑。应按照‘渡过缘边关塞,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律’,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46]朝鲜使臣依据本国法律主张,在朝鲜犯人一旦判处斩刑即刻执行,没有监候后秋后处决之法。礼部指出,如果对犯人立即执行斩刑,则不能体现皇帝的好生之德。礼部要求朝鲜将犯人的姓名、年龄、原籍等事项,登记到清朝的秋审册内以备秋后处决,朝鲜只得照办。[47]此后连续3年,清廷通告朝鲜对犯人实行缓刑,到乾隆8年(1743)最后通告可以将犯人流配。[48]但是,此前一年朝鲜已将犯人处以绞刑。一方面考虑将犯人长期关押有滞狱的弊端,另一方面一些朝臣认为金时宗等6人削发变服同清人往来,其行为极其狼杂,应以一律处决。[49]由于华夷观念作怪,6人终难免一死。

表3:雍乾年间朝鲜人越境交涉

年代    内容

所属地方

事件

朝鲜通报

与否

清朝处理方式

沿江

雍正7年9月

1729

稳城7人

越境狩猎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图们江

雍正10年闰5月

1732

渭源1人、满浦2人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鸭绿江

同上

犯越通货者

5人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同上年7月

伐登犯越潜商者1人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鸭绿江

雍正11年1月

1733

理山犯越潜商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鸭绿江

同上年4月

渭源潜商金尚万等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鸭绿江

同上年9月

犯越潜商金尚三等

与清人潜贸易

未通报

江边枭示

 

 

同上年10月

江界高山里

20多人

越境采参、杀人掠夺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鸭绿江

乾隆4年

1739

稳城柔远镇

6人

越境往来于清朝采参人帐幕,潜贸易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图们江

乾隆15年

1750

稳城7人

越境杀人掠夺

先通报

中朝会查

图们江

乾隆21年

1756

钟城6人

越境杀人掠夺

先通报

中朝会查

图们江

乾隆26年

1761

三水7人

越境采参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鸭绿江

乾隆27年

1762

江界10人

越境打貂皮

先通报

未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处理并奏报

鸭绿江

乾隆28年

1764

义州潜商2人

越境潜贸易,杀害清甲军

 

清廷先通报

中朝会查

鸭绿江

此后,乾隆26年(1761)朝鲜三水人越境采参案,乾隆27年江界人越境猎貂案等,清朝通告主犯与从犯均处以“绞监候秋后处决”,连续14年,年年通告施以缓刑,到乾隆41年(1776),最后通告犯人可以流配边地了。[50]但是,同前述金时宗案一样,朝鲜为了避免滞狱的弊端,将犯人关押一段时间后早已将其流配边地。[51]

显然,对越境者适用“绞监候秋后处决”律,比起直接将犯人处斩,量刑固然减轻。但是,关押十几年后流配边地也不算是轻的处罚。清朝的目的一方面用以体现皇帝好生之德,另一方面达到惩治越境者的目的,可谓一箭双雕。

但是,由于朝鲜人越境弊端愈演愈烈,以后清朝不得不要求朝鲜将主犯处斩。乾隆29年9月,礼部通告“倘日后遇有似此罪犯,应将首恶之人,明正典刑,以照国宪,其属在胁从者,仍令分别议缓”,[52] 即主倡者予以正法,随从者处以缓刑。

以上考察的是一般的越境案件,对于越境杀人案件,其处理方式较严厉。由中朝双方共同派出刑官,在中国境内凤城或沈阳实行会审制,再由朝鲜依据审查结果定罪、量刑后通报清廷,最后经皇帝的裁决执行。乾隆15年(1750),稳城人越境杀害内地采参者5人的案件,乾隆21年(1756)钟城人越境杀害内地采参者2人的案件,分别由清廷派出刑部侍郎1人和盛京刑部员外郎1人,朝鲜派出刑官1人,将犯人和地方官押送到凤城进行会审。除此之外,乾隆29年(1764)朝鲜义州土兵2人杀害凤城甲军1人的案件则在沈阳会审。以上三起案件的犯人不分首、从均予以处斩,朝鲜监、兵使革职,府使革职流二千里。另外,案发当地的中国官兵也予以相应处罚,卡伦兵丁降等一级或罚俸一年,[53]这是为了督促中朝双方地方官加强江边巡查,达到严格边禁的目的,是乾隆年间加强东北封禁政策的结果。

以上所见,中朝双方共派刑官的会审制,比起顺康年间直接向朝鲜派查使,对朝鲜的压力减轻了,不仅国王被排除在审讯过程中,还可以使朝鲜节省接待清使的费用,对朝鲜是有利的。随着朝鲜人越境问题的宽容交涉,朝鲜处理此类事件的气氛较前宽松了。康熙年间一旦发现有人越境,朝鲜会即刻派出賚咨官、賚奏官通报清廷,而此时即使接到边民越境的报告,也会等上数月待每年一次的皇历賚咨官去北京时才会顺便通报。[54]

小  结

人参在后金(清)是仅次于银的高价值商品,是后金的主要输出品。丁卯之役后,由于开市和使行贸易进行得不顺,引起后金不满,不但指责朝鲜压低参价,而且指责朝鲜放纵边民越境采参,违背了江华和约中“各守封疆”的约定。特别是后者,引起朝鲜高度警觉,为了防止后金以此做为再次进攻朝鲜的口实,不得不严惩越境者及所管地方官,将越境者枭示境上,地方官远配边地。丙子之役后,清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更加粗暴,往往成为加重对朝鲜压迫的一个砝码。

顺治年间越境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朝贡册封体系下制度化。在押送越境者的同时,清朝派出查使同国王及三公六卿一道共审犯人,由朝鲜定罪、量刑后通报清廷,经皇帝的最终裁决执行。与此同时,实施恩赦减免对越境者及地方官的处罚,特别对于地方官不再施以枭示,处罚止于革职、流配、罚俸。

康熙24年三道沟事件是清朝对朝鲜人越境问题严重交涉的典型事例。为了查明用鸟枪击伤画舆图的清朝官兵的犯人,清朝不但派查使,而且追究国王疏于防禁的责任罚银两万两,还将越境主犯6人处斩。这起事件对朝鲜震动颇大,采取一系列江边防禁措施,一旦发现越境者即刻通报清廷。朝鲜在越境问题上的主动姿态,缓解了清朝的压力,加之,三藩之乱平定以后清朝对朝鲜政策基调转为宽容,从此开始了宽容交涉。清廷很少派查使,到后来停派查使,让朝鲜独自审查犯人定罪、量刑,只在形式上将结果通报清廷,经皇帝的最终裁决了解案件。

乾隆年间,随着关内流民大规模涌向东北,清朝加大了对东北的封禁力度,除了在边外加设卡伦以外,还要求朝鲜加强沿江卡伦严禁边民越境。但是,对朝鲜人的越境处罚却较前宽松了。顺康年间即使是一般的越境采参、伐木案件,主犯一律处以江边枭示,而此时则适用“绞监候秋后处决律”改为死缓,将犯人的姓名、年龄等登记在清朝的秋审册内,令朝鲜囚禁若干年后流配边地。即便如此,将犯人囚禁十数年后流配,并不是那么轻的处罚,特别是将犯人的姓名、年龄登记在清朝秋审册内,对朝鲜处理此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牵制和监督作用。对于越境杀害人命案件,则由中朝双方共同派出刑官在中国境内凤城或沈阳实行会审制,交给朝鲜定罪、量刑后通报清廷,最后经皇帝裁决执行。会审制在一定程度上对朝鲜仍具有监督作用,但比起顺康年间由清廷直接派查使,对朝鲜的压力减轻,还可以节省接待清使的费用,因而对朝鲜是有利的。

如上所见,顺康雍乾年间,在宗藩体系之下朝鲜人越境问题的处理方式逐渐制度化。一方面清朝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另一方面仍有一套制度对朝鲜起到监督和牵制作用。特别是在清朝的压力之下,朝鲜制订了一系列防禁措施和处罚规定,并写进其法典(《受教辑录》、《新补受教辑录》、《续大典》)中去。表明中朝两国处理朝鲜人越境问题达成了相当的默契。虽然由于社会经济原因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朝边境这一弊端,但基本扼制了边民大规模的越境态势,没有出现如19世纪中期那样的大规模越垦、居住的现象,从而保证了中朝之间鸭绿江、图们江边界。


[1] 杨昭全、孙玉梅:《中朝边界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第170-172页。

[2] 金惠子:“朝鲜后期北边越境问题研究”,《梨大史苑》第18、19合集,1982年;李洪烈:“三道沟事件及其善后策”,《白山学报》第5号,1968年。

[3]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十一年十一月戊午。(《朝鲜王朝实录》均引自吴晗编:《朝鲜王朝实录抄中国史料》韩国景仁文化社发行1982年版)

[4] 《清太宗实录》卷一五,天聪七年九月癸卯。(中华书局本1986年影印本(以下同)二册,206页)

[5] 《清太宗实录》卷一六,天聪七年十月乙酉。(中华书局本二册,213页)

[6] 金钟圆:《近世东亚细亚关系史研究—以朝清交涉与东亚三国交易为中心》,惠安,1999年,126-127页。

[7]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十三年十二月丙午。

[8] 《清太宗实录》卷二四、二五,天聪九年七月甲寅、庚申、癸酉、十月壬寅。(中华书局本二册,313、314、331页)

[9]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十三年十一月丙辰。

[10]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十三年十二月丙寅;《备边司誊录》第5册,仁祖十六年正月三十日。(国史编纂委员会1959年影印本,以下同)

[11] 参见崔韶子:《明清时代中韩关系史研究》,韩国梨花女子大学出版部,1997年,105页;李章熙:《丙子胡乱》,《韩国史》29,国史编纂委员会,1995年,266-300页。

[12] 《备边司誊录》第5册,仁祖十六年正月三十日。

[13] 《同文汇考》别编卷三,犯越,页35-36。(国史编纂委员会1978年影印本,以下同)

[14]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二十一年九月壬子。

[15] 《朝鲜仁祖实录》仁祖十九年十一月戊戌,二十一年九月壬子。

[16] 《同文汇考》别编卷三,犯越,32-33页。

[17] 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四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1496页。

[18] 依据《朝鲜王朝实录》、《同文汇考》有关资料。

[19] 参见《备边司誊录》第9册,仁祖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同文汇考》原编卷四十九,犯越,页5、48、49;《清世祖实录》顺治五年十一月八日。

[20]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一,犯越,页3-20。

[21] 同上注。

[22] 《备边司誊录》第39册,肃宗十一年十月十二、十四日。

[23] 《朝鲜肃宗实录》肃宗十一年十一月辛酉。

[24] 参见《备边司誊录》第40册,肃宗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25] 《备边司誊录》第39册,肃宗十一年十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

[26] 《朝鲜肃宗实录》肃宗十一年十一月庚申、甲子。

[27] 《朝鲜肃宗实录》肃宗十一年甲戌、丙子、丁丑、壬午。

[28]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一,犯越,页21、51、52;《朝鲜肃宗实录》肃宗十一年十二月丁亥。

[29]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一,犯越,页22-24。

[30]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一,犯越,页25-29。

[31] 《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中华书局,1984年,第1466页)

[32] 同注3。

[33] 《朝鲜肃宗实录》肃宗十二年闰四月壬午。

[34]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二,犯越,页3-8。

[35] 实际执行时分别首、从,首倡者枭示,随从者流配。

[36] 《备边司誊录》第42册,肃宗十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37] 参见《备边司誊录》第55册,肃宗三十年六月八日;58册,肃宗三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同二月二日。

[38] 《备边司誊录》第40册,肃宗十二年五月八日、十四日;《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二,犯越,页9-11。

[39] 《备边司誊录》第40册,肃宗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40] 参见李泰镇:“‘小冰期’(1500-1750年)天体现象原因—分析《朝鲜王朝实录》的有关记录”,《国史馆论丛》72,1996年。

[41]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三,犯越,页2-3。

[42]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三,犯越,页4-22。

[43] 《朝鲜英祖实录》英祖九年五月戊子,七月己丑,九月庚子。

[44] 参见佟冬主编:《中国东北史》第4册,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第1400-1405页。

[45]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八,犯越,页23。

[46]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五,犯越,页12-16。

[47]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五,犯越,页12-16。

[48]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五,犯越,页21-22、36-39、41-42、44-46。

[49] 《备边司誊录》第111册,英祖十八年七月一日。

[50]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九,犯越,页12-13。

[51] 《备边司誊录》第145册,英祖四十年正月十日。

[52]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九,犯越,页1-2。

[53] 《同文汇考》原编卷五十六,犯越,页12-44;卷五十七,犯越,页32-37;卷五十九,犯越,页13-44。

[54] 《备边司誊录》第111册,英祖十八年七月一日。

编辑:李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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