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九一《西戎》三“高昌”(5206)
陛下歲遣千餘人遠事屯戍,終年離別,萬里思歸。去者資裝,自須營辦,既賣菽粟,傾其機杼。經途死亡,復在言外。兼遣罪人,增其防遏。
“復在言外”,文義未安。《舊唐書》卷八○《褚遂良傳》、《唐會要》卷九五、《冊府》卷三二七“言”俱作“其”,《通典》涉形近訛。
卷一九一《西戎》三“龜茲”(5207)
東去長安七千五百里。戶七千。南與精絕、東南與且末、西南與杅彌、北與烏孫、西與姑墨接。能鑄冶。俗有城郭。東至都護理所烏壘城四百里。烏壘戶百十。與都護同理。其南三百里至渠犁。渠犁,城都尉一人,戶百三十。東北與尉犁、東南與且末、南與精絕接。昭帝田輪臺,與渠犁地皆相連也。
按,“烏壘戶百十”至“至渠犁”,是節引《漢書》卷九六下《烏壘傳》的內容,“渠犁,城都尉”以下至“地皆相連也”爲節引《漢書》卷九六下《渠犁傳》及《渠犁傳》下所附漢武帝以來在渠犁、輪台等地屯田的內容。《通典》將這些內容放入“龜茲”條下,殊屬失當。又,此下有“宣帝時烏孫公主遣女”數語,“校勘記”稱“此九字與龜茲無關,下有脫文故也”,并引《漢書·西域傳》龜茲王留烏孫公主事,稱“蓋《通典》起草之初,杜氏見此節與龜茲有關,乃標舉‘宣帝時烏孫公主遣女’一題,容後編寫,不料迄於定稿,亦未加補錄,遂使此九字贅設。”其實“烏壘”與“渠犁”的內容應該也屬“贅設”,此姑存疑。
卷一九一《西戎》三“龜茲”(5207)
東有大河東流,號計戍水,據《漢書》則黃河也。
《周書》卷五○《龜茲傳》:“東有輪臺,即漢貳師將軍李廣利所屠者。其南三百里有大水東流,號計戍水,即黃河也。” 《北史》卷九七《龜茲傳》同,惟“大水”作“大河”。計戍水在龜茲南而不在東,《通典》刪削過簡,致生歧義。
卷一九二《西戎》四“焉耆”(5222)
焉耆,漢時通焉。王理員渠城,在白山之南七十里,去長安七千三百里。戶四千。西南至都護理所四百里,南去尉犁百里,北與烏孫接,東去交河城九百里,西去龜茲九百里,皆沙磧。其國近海水,多魚鹽蒲葦之利。四面有大山,道險阨易守。海水曲入四山之內,周匝其城三十餘里。
後漢明帝永平末,有戶萬五千,與龜茲共攻沒都護陳睦。
“有戶萬五千”,與上下文不屬。按,《通典》本條雜鈔諸史“西域傳”而成。“王理員渠城”、“去長安七千三百里。戶四千。西南至都護理所四百里,南去尉犁百里,北與烏孫接”諸語源於《漢書》卷九六下《焉耆傳》,“四面有大山,道險阨易守。海水曲入四山之內,周匝其城三十餘里。後漢明帝永平末,有戶萬五千,與龜茲共攻沒都護陳睦”等内容節引自《後漢書》卷八八《焉耆傳》,其他內容則見於《北史》卷九七《焉耆傳》。內容安排雜亂,無一定之規。《後漢書》作“永平末,焉耆與龜茲共攻沒都護陳睦、副校尉郭恂,殺吏士二千餘人”,而“戶萬五千,口五萬二千,勝兵二萬餘人”,則正在“四面有大山”之前。《通典》“有戶萬五千”當屬誤闌入的內容。
卷一九二《西戎》四“于闐”(5225)
其居曰西山城,有屋室市井蓏蔬,與中國同。
“蓏蔬”應屬下讀,此斷句誤。又,《冊府》卷九六○作“其治曰西山城,有屋室市井。果蓏菜蔬與中國等”,《通典》“居”亦是避唐諱改。
卷一九二《西戎》四“疏勒”(5226)
大唐天寶十年,嫁和義公主於此。
據《唐會要》卷六載,和義公主出降在天寶三載十二月十四日。《冊府》卷九七九、《新唐書》卷二二一下《拔汗那傳》亦在天寶三載。《通典》本條轉引杜環《經行記》,疑有誤。
卷一九二《西戎》四“莎車”(5232)
帝甚說,下議封奉世。少府蕭望之以奉世擅制發諸國兵,雖有功效,不可以為後法,即封奉世關內侯,後奉使者利以奉世為比,爭逐發兵,要功萬里之外,為國家生事於夷狄,漸不可長,不宜授封。帝善其議,以奉世為光祿大夫。
“即封奉世關內侯”句,前無所承,頗顯突兀。《漢書》卷七九《馮奉世傳》載:“上甚說,下議封奉世。丞相、將軍皆曰:‘《春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可以安國家,則顓之可也。奉世功效尤著,宜加爵土之賞。’少府蕭望之獨以奉世奉使有指,而擅矯制違命,發諸國兵,雖有功效,不可以為後法。即封奉世,開後奉使者利,以奉世為比,爭逐發兵,要功萬里之外,為國家生事於夷狄。漸不可長,奉世不宜受封。上善望之議,以奉世為光祿大夫、水衡都尉。”《通典》本節刪削《漢書》而成,“即封奉世關內侯,後奉使者利以奉世為比”,當是出自“即封奉世,開後奉使者利,以奉世為比”,惟杜佑誤以“開”字爲“關”,又妄加“內侯”二字,遂平空造出馮奉世封關內侯事。《通鑑》卷二五宣帝元康元年正作“即封奉世,開後奉使者利以奉世爲比”。
卷一九二《西戎》四“條支”(5238)
其草木、畜產、五穀、果菜、食飲、宮室、市列、錢貨、兵器、金珠之屬皆與罽賓同……轉北而東,復馬行六十餘日至安息。
“校勘記”稱:“其草木畜產五穀果菜食飲宮室市列錢貨兵器金珠之屬皆與罽賓同,句上《漢書·西域傳》上(三八八九頁)有‘烏弋地暑熱莽平’七字,明此段(從‘其草木’至‘六十餘日至安息’)乃記烏弋山離,與條支無涉。《漢書》於烏弋山離節中附記條支,之後仍述烏弋山離。杜佑未加辯別,誤將烏弋山離之國俗物産闌入條支國中。”今按,“校勘記”認爲《通典》誤將烏弋山離風俗物産闌入條支條,是。但是《漢書》原文并無“六十餘日至安息”的記載,查《後漢書》卷八八《條支傳》:“轉北而東,復馬行六十餘日至安息”,則“轉北而東”以下并非由《漢書》闌入,而是《通典》采自《後漢書·條支傳》的內容,“校勘記”猶未達一間。
卷一九三《西戎》五“吐火羅”(5277)
吐火羅,一名土壑宜,後魏時吐呼羅國也,隋時通焉。
《魏書》卷五《高宗紀》文成帝和平五年,“吐呼羅國遣使朝獻”,《北史》卷九七《吐呼羅國傳》稱“其王曾遣使朝貢”,即指此。《通典》稱“隋時通焉”,顯誤。按,杜佑蓋因《通典》“吐火羅”條參用《隋書》資料,故誤作“隋時通焉”。
卷一九三《西戎》五“大食”(5279)
刻石蜜為盧舍,有似中國寶轝。每至節日,將獻貴人琉璃器皿、鍮石瓶鉢,蓋不可算數。
按,“寶轝”後應爲逗號,“貴人”後應加句號。作“刻石蜜為盧舍,有似中國寶轝,每至節日,將獻貴人。”疑點校本斷句誤。《新唐書》卷二二一下《大食傳》作“刻石蜜為廬如輿狀,歲獻貴人”,是。又,本文“寶轝”顯然不是指帝王或貴族乘坐的輦輿,而是與“石蜜廬舍”一樣,應該也是一種食物或本身即可食用的盛放食物的器物。《酉陽雜俎》卷一載玄宗賜予安祿山器物中有“蘇造真符寶輿”,應即用酥油塑成的“寶輿”。《文苑英華》卷八五五蘇頲《唐長安西明寺塔》“紅粟腐積,黃金巨萬,行天廚之寶輿,泛海岸之雕驢”云云,疑亦指此。
卷一九四《北狄》一“匈奴”上(5309-5310)
軍臣單于立歲餘,匈奴復絕和親,大入上郡、雲中,所殺掠甚眾。於是漢置三將軍,軍長安西細柳、渭北棘門、霸上以備胡。胡騎入代句注邊,烽火通於甘泉、長安數月。
“烽火通於甘泉、長安數月”不句。《漢書》卷九四上《匈奴傳》載:“軍臣單于立歲餘,匈奴復絕和親,大入上郡、雲中各三萬騎,所殺略甚眾。於是漢使三將軍軍屯北地,代屯句注,趙屯飛狐口,緣邊亦各堅守以備胡寇。又置三將軍,軍長安西細柳、渭北棘門、霸上以備胡。胡騎入代句注邊,烽火通於甘泉、長安。數月,漢兵至邊,匈奴亦遠塞,漢兵亦罷。”《通典》本條顯系刪節《漢書》而成,刪節未盡而誤留“數月”。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34)
呼韓邪單于自款五原塞,願朝。甘露三年正月,漢遣車騎都尉韓昌迎,發所過七郡郡二千騎,為陳道上。單于正月朝天子於甘泉宮……
“甘露三年正月”下杜佑注稱“會正月朔之朝賀也”。按,單于既是參加正月朔日朝會,則三年正月遣韓昌迎單于,與下文“單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宮”時序不合。《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載:“明年,呼韓邪單于款五原塞,願朝三年正月。漢遣車騎都尉韓昌迎,發過所七郡郡二千騎,為陳道上。單于正月朝天子于甘泉宮……”本卷下文“成帝河平元年,復株纍若鞮單于遣右臯林王伊邪莫演等奉獻朝正月”,“哀帝建平四年,烏珠留若鞮單于上書願朝五年”,文例同此。當從《漢書》斷句,本條“願朝”下應去句號,“正月”下逗號應作句號。又“所過”,《漢書》作“過所”,此存疑。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35)
元帝初,郅支單于自以道遠,又怨漢擁護呼韓邪,遣使上書求侍子。漢遣谷吉送之,郅支殺吉。明年,呼韓邪強盛,北庭人眾稍稍歸之,國中遂定。
《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載:“元帝初即位……邪支單于自以道遠,又怨漢擁護呼韓邪,遣使上書求侍子。漢遣谷吉送之,郅支殺吉。漢不知吉音問……明年,漢遣車騎都尉韓昌、光祿大夫張猛送呼韓邪單于侍子,求問吉等……其後呼韓邪竟北歸庭,人眾稍稍歸之,國中遂定。”《通典》本文刪節《漢書》而成。“明年”者,是指韓昌等人出使匈奴的時間,並非“明年,呼韓邪強盛”,杜佑刪略原文時誤留“明年”,致文義失當。又“竟北歸庭,人眾稍稍歸之”,《通典》刪節作“”北庭人衆稍稍歸之“,亦嫌不妥。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44)
莽遣歙、歙弟颯使匈奴,賀單于初立,賜黃金被繒帛,罷將率屯兵,但置游擊都尉。
“黃金被繒帛”,《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被”上有“衣”字,《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一正作“黃金、衣被、繒帛”,《通典》奪“衣”字。
卷一九五《北狄》二“匈奴”下(5344)
漢興,忠言嘉謀之臣曷嘗不運籌策相與爭論於廟堂之上乎?然總其要歸,兩科而已。縉紳之儒則守和親,介冑之士則言征伐,皆偏見一時之利害,未究匈奴之終始也。
“然總其要歸,兩科而已”《漢書》卷九四下《匈奴傳》“歸”字從下文,疑點校本斷句誤。
卷一九五《北狄》二“南匈奴”(5353)
桓帝建和初,伊陵尸逐就單于立,至延熹九年,諸部並叛,寇緣邊九郡,以張奐為北中郎將討之,悉降。
《後漢書》卷八九《南匈奴傳》:“伊陵尸逐就單于居車兒,建和元年立。至永壽元年……延熹元年,南單于諸部並叛,遂與烏桓、鮮卑寇緣邊九郡,以張奐為北中郎將討之,單于諸部悉降。”《後漢書》卷六五《張奐傳》亦稱:“延熹元年,鮮卑寇邊,奐率南單于擊之,斬首數百級。”《資治通鑑》卷五四亦繋張奐擊南單于諸部事於延熹元年下。《通典》“九年”當爲“元年”之誤。又,點校本“校勘記”稱:“桓帝建和初伊陵尸逐就單于立至延熹九年諸部並叛,原訛作‘桓帝延熹初伊陵尸逐就單于立諸部並叛’,據《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二改補。按,伊陵尸逐就單于立,與諸部並叛,兩事相距十三年,不得混書。”“校勘記”指出《通典》二事並書,是;但以諸部叛在延熹九年,則從《寰宇記》誤。又,自建和元年至元熹九年爲十九年,非十三年。
卷一九六《北狄》三“烏桓”(5366)
其土地宜穄及東牆,東牆似蓬草,實如穄子,至十月而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麴,麴米常仰中國。
《三國志》卷三○《魏書·烏丸傳》裴注引《魏書》稱:“地宜青穄、東牆,東牆似蓬草,實如葵子,至十月熟。能作白酒,而不知作麴糱。米常仰中國。”《通典》後“麴”字當爲衍文,“而不知作麴”下應施句號。《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二正作“能作白酒,而不知作麴。米常仰中國”。
卷一九六《北狄》三“軻比能”(5371)
其後幽州刺史王雄遣勇士韓龍刺殺比能,更立其弟素利、彌加、厥機皆為大人,在遼西、右北平、漁陽塞外,道遠初不為邊患,其種眾多於比能也。
據標點,則素利等三人爲軻比能之弟。但何以同爲兄弟,而素利等“其種衆多於比能”,殊不可解。據《三國志》卷三○《魏書·鮮卑傳》載:“(王)雄遣勇士韓龍刺殺比能,更立其弟。素利、彌加、厥機皆為大人,在遼西、右北平、漁陽塞外,道遠初不為邊患,然其種眾多於比能。”素利等人亦爲東部鮮卑大人,並非軻比能之弟。點校本《三國志》自“素利”以下起另段,是。《通典》斷句誤,“更立其弟”後應施句號。
卷一九六《北狄》三“蠕蠕”(5379)
獻文帝皇興中,其主予成犯塞,征南將軍刁雍上表曰……
以下爲請緣六鎭北築長城表文。按,《魏書》卷五四《高閭傳》詳載表文,據《魏書》,此表爲高閭所上,與刁雍無涉。《北史》卷三四《高閭傳》同。《魏書》本卷“校勘記”稱,《通典》誤作刁雍表,是。《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三從《通典》誤。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1)
後魏太武滅沮渠氏,阿史那以五百家奔蠕蠕,代居金山,狀如兜鍪,俗呼兜鍪為“突厥”,因以為號。
按,“狀如兜鍪”與上文“代居金山”不屬。《隋書》卷八四《突厥傳》作“世居金山,工於鐵作。金山狀如兜鍪”,《通典》當涉“金山”重出,誤奪“工於鐵作金山”六字。《北史》卷九九《突厥傳》亦載“世居金山之陽,為蠕蠕鐵工。金山形似兜鍪”,可證。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4)
有死者,停屍於帳,子孫及諸親屬男女,各殺羊馬,陳於帳前,以刀剺面且哭,血淚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春夏死者候草木落,秋冬死者候華葉茂,然後始坎而瘞之。
據此,則春夏死者須待至秋日始可下葬,秋冬死者則延至春天。按,《北史》卷九九《突厥傳》:“死者,停屍於帳,子孫及親屬男女各殺羊、馬,陳於帳前祭之,遶帳走馬七匝,詣帳門以刀剺面且哭,血淚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擇日,取亡者所乘馬及經服用之物,并屍俱焚之,收其餘灰,待時而葬。春夏死者,候草木黃落;秋冬死者,候華茂,然後坎而瘞之。”
《周書》卷五○《突厥傳》、《隋書》卷八四《突厥傳》略同《北史》。《通典》顯然與《北史》同源,惟記載更爲簡略。據《北史》,死者焚而收灰,“待時而葬”,《通典》刪去“擇日,取亡者所乘馬及經服用之物,並屍俱焚之,收其餘灰,待時而葬”一節,致生歧義。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8)
咄苾初為莫賀咄設,牙直五原之北。時薛舉猶據隴右,遣其將宗羅睺攻陷平涼郡,北與頡利結連。高祖遣光祿卿宇文歆齎金帛以賂頡利,歆說之,令與薛舉絕。初,隋五原太守張長遜因亂以其所部五城隸於突厥,歆又說頡利遣長遜入朝,以五原地歸於我。頡利並從之,因發突厥兵及長遜之眾,並會於太宗軍所。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略同。《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亦載此事稱:“頡利始為莫賀咄設,牙直五原北。薛舉陷平涼,與連和,帝患之,遣光祿卿宇文歆賂頡利,使與舉絕;隋五原太守張長遜以所部五城附虜,歆并說還五原地。皆見聽,且發兵舉長遜所部會秦王軍。太子建成議廢豐州,并割榆中地。於是處羅子郁射設以所部萬帳入處河南,以靈州為塞。”較《通典》、《舊唐書》多出割棄豐州、榆中地事。按,豐州即五原郡,既然定宇文歆已說服突厥“還五原地”,則唐朝何以又在同時廢棄豐州呢?於理不通。又,五原在靈州以北六百里,唐朝既然已收回五原,則北方邊界怎麽又會到了靈州呢?也無法解釋。《冊府》卷九七○(宋本)亦載“唐高祖武德初,以豐州絕遠,先屬突厥,交相往來,吏不能禁,隱太子建成議廢豐州,拔其城郭,權徙百姓,寄居于靈州,割并[并割]五原、榆中之地。於是突厥遣處羅之子都射設率所部萬餘家入處河南之地,以靈州爲境。”[1]唐朝在與西秦決戰前夕,派遣宇文歆與突厥議和,唐朝割棄豐州(五原)、榆中之地,以換取突厥的支援;突厥萬餘家由此入居河南之地,與唐朝以靈州爲界。《新唐書》“歆並說還五原地”,誤。《通典》、《舊唐書》稱“以五原地歸於我”,當承同一史源誤。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9)
頡利率萬餘騎奄至城西,乘高而陣,將士大駭。太宗乃親率百騎馳詣虜陣,告之曰……太宗又前,令騎告突利曰:“爾往與我盟,急難相救。爾今將兵來,何無香火之情也?亦宜早出,一決勝負。”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同。按,《冊府》卷一九亦載此事,經比較可知,《冊府》與《通典》、《舊唐書》同源,惟內容遠多於二書。《通典》、《舊唐書》“太宗又前,令騎告突利曰”,《冊府》作“帝又令前騎告突利曰”。按,《舊唐書》下文稱“太宗前,將渡溝水,頡利見太宗輕出,又聞香火之言,乃陰猜突利……”,則此前太宗并未“前”出,《通典》、《舊唐書》“又前令”,當爲“又令前”之誤。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09)
八年七月,頡利領十餘萬騎,大掠朔州,又襲將軍張瑾於太原,瑾全軍沒,脫身奔於李靖。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略同。按,《舊唐書》卷一《高祖紀》武德八年“八月,并州道總管張公謹與突厥戰於太谷,王師敗績,中書令溫彥博沒於賊。”“太原”作“太谷”。《舊唐書》卷六七《李靖傳》:“八年,突厥寇太原,以靖為行軍總管,統江淮兵一萬,與張瑾屯太谷。時諸軍不利,靖眾獨全。”《舊唐書》卷六一《溫彥博傳》亦載:“其年,突厥入寇,命右衛大將軍張瑾為並州道行軍總管出拒之,以彥博為行軍長史。與虜戰於太谷,軍敗,彥博沒於虜庭。”《通鑑》卷一九一亦作“太谷”,《通典》、《舊唐書》“太原”當爲“太谷”之誤。
卷一九七《北狄》四“突厥”上(5410)
頡利見軍容大盛,又知思力就拘,由是大懼。太宗獨與頡利臨水交言,麾諸軍卻而陣焉。蕭瑀以輕敵固諫於馬前,上曰:“吾已籌之矣,突厥所以掃其境內,直入渭濱,應是聞我國家初有內難,我新登九五,將謂不敢拒之。今若閉門,虜必大掠,強弱之勢,在今一策。我故獨出,一以示輕之,又曜軍容,使知必戰。事出不意,乘其不圖,虜入既深,理當自懼。與戰則必剋,與和則必固,制服北狄,自茲始矣。”
太宗謂突厥趁唐朝內難入侵,估計唐朝不敢拒戰,自己單騎應對,既可表示唐朝不懼突厥,又可收到出其不意的奇效。此“乘其不圖”與上下文意不契。《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冊府》卷四四、卷九九一俱作“乖其本圖”,《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作“不意我能沮其始謀”,正同此意。《通典》當涉形近誤“乖”爲“乘”,誤“本”爲“不”。
又,《通典》“校勘記”稱:“乘其不圖,《舊唐書·突厥傳》上(五一五七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五作‘乘其本圖’。”今按,查《太平寰宇記》與《舊唐書》俱作“乖其本圖”,“校勘記”或是排印錯誤。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5)
長壽三年,率眾寇靈州,殺掠人吏。武太后遣白馬寺僧薛懷義為代北道行軍大總管,領十八將軍以討之,既不遇賊,尋班師焉。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同。據此,則唐軍出兵未遇敵而還。按,《舊唐書》卷一八三《薛懷義傳》:“長壽二年,默啜復犯塞,又以懷義為代北道行軍大總管,以李多祚、蘇宏暉為將。未行,改朔方道行軍大總管,以內史李昭德為行軍長史,鳳閣侍郎、平章事蘇味道為行軍司馬,契苾明、曹仁師、沙吒忠義等十八將軍以討之。未行虜退,乃止。”據《通鑑》卷二○五,延載元年二月庚午,以薛懷義爲代北道行軍大總管,三月甲申改朔方道大總管,“未行,虜退而止”。則唐兵未出而默啜已退,並未出兵。疑《突厥传》、《通典》误。又,《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亦稱“不見虜,還”,疑從同一史源誤。
又,點校本“校勘記”稱:“代北道行軍大總管,‘北’原作‘朔’,據《舊唐書·突厥傳》上(五一六八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六、《通鑑》卷二○五(六四九三頁)改。按:《新唐書·突厥傳》上(六○四五頁)‘代北’作‘朔方’。”今按,據上引《舊唐書·薛懷義傳》及《通鑑》,薛懷義初爲代北道總管,後改稱朔方道總管,“代北”、“朔方”,二說皆通。疑《通典》原文之“代朔道行軍大總管”,爲刪削舊史未當而致。此存疑。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5)
默啜俄遣使來朝,武太后大悅,冊授左衛大將軍,封歸國公,賜物五千段。明年,復遣使請和,又加授遷善可汗。萬歲通天元年,契丹首領李盡忠、孫萬榮反叛,攻陷營府……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同,惟“武太后”作“則天”。《通鑑》卷二○六神功元年附《考異》引《實錄》載:“萬歲通天元年,九月,丁卯,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閻知微冊爲遷善可汗。”《冊府》卷九六四亦載:“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則天以突厥默啜不同契丹之逆,遣左豹韜衛大將閻知微冊授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武則天因默啜不從契丹反叛而加以冊封,“遷善”之稱正是此義。李盡忠、孫萬榮舉兵事在萬歲通天元年五月,《通典》置冊封默啜於契丹反之前,必誤。
稍加比較可知,《冊府》的記載應即源於《實錄》,惟與《考異》所引詳略不一。《冊府》之“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公、遷善可汗”,保留了冊授的官稱和汗號;而《考異》所引《實錄》則只保留了“遷善可汗”的汗號,略去了唐朝所授官職。《通典》稱“冊授左衛大將軍,封歸國公,賜物五千段。明年,復遣使請和,又加授遷善可汗”,唐朝不可能兩次派人冊授默啜同一官職,顯然應從《實錄》及《冊府》,默啜在萬歲通天元年九月同時接受了唐朝官職和汗號,《通典》誤將一事析而爲二。又,唐朝官稱中無“上柱國公”,《冊府》“上柱國公”之“國”下應據《通典》補“歸國”二字,默啜封號全稱應爲“驃騎大將軍、行左衛大將軍、上柱國、歸國公、遷善可汗”。《舊唐書》當與《通典》承同一史源誤。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6)
武太后令司農卿武重規為天兵中道大總管……
“司農卿“,《舊唐書》卷六《則天紀》、《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新唐書》卷四《則天紀》、《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通鑑》卷二○六聖曆元年俱作“司屬卿”。按,則天改易官名,以宗正爲司屬,當從諸書,疑“司農”爲後人妄改。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8)
……六旬而三城俱就。本不置壅門及曲敵,或問之,仁愿曰:“兵法貴在攻取,不宜退守。寇若至此,即當併力出戰,迴顧望城,猶須斬之,何用守備,生其思歸之心。”其後常元楷為朔方總管,始築壅門。
按,“曲敵”不詞。《唐會要》卷七三、《冊府》卷四一○作“卻敵”。《太平寰宇記》卷三九亦稱:“初,三城不置壅門及卻敵戰具。”卻敵指守城設施言。《太平寰宇記》卷五一引《冀州圖》稱太平城“城上埤垣卻敵在內郭城”,《通典》卷一五二“守拒法”載:“卻敵上建堠樓,以版跳出爲櫓,與四外烽戍,晝夜瞻視。”即此。“曲敵”當爲“卻敵”之誤,疑涉“曲”“卻”音近而訛。《舊唐書》卷九三《張仁傳》、《新唐書》卷一一一《張仁愿傳》俱作“曲敵”,當承同一史源而誤。
卷一九八《北狄》五“突厥”中(5438)
開元二年,遣其子移涅可汗及同俄特勤、妹婿火拔頡利發、石阿失畢率精騎圍逼北庭……火拔懼不敢歸,攜其妻來奔,制授左衛大將軍,封燕北郡王。
《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火拔頡利發石阿失畢”連讀,作一人,與《通典》斷句不同。按,《舊唐書》卷八《玄宗紀》開元二年閏二月“癸亥,突厥默啜妹壻火拔頡利發石阿異失與妻來奔”[2],《新唐書》卷二一五下《突厥傳》討默棘連時有蕃將“燕山郡王火拔石失畢”。“火拔石失畢”即“火拔頡利發石阿失畢”之簡稱。唐時突厥有火拔部,《新唐書》卷一一○《論弓仁傳》:“開元初,突厥九姓亂,弓仁引軍度漠,踰白檉林,收火拔部喻多眞種落,降之。”據《新唐書》卷四三下《地理志》載,唐朝還曾在開元年間以火拔部置火拔州。則火拔爲部族名,頡利發爲突厥官名,石阿失畢爲本名,諸書所稱繁簡不一,此點斷作二人,誤。
又,燕北郡王,《舊唐書·突厥傳》同,上引《新唐書·突厥傳》及《舊唐書·玄宗紀》“北”作“山”,姑存疑。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52-5455)
西突厥大邏便。初,木杆與沙鉢略可汗有隙,因分為二……自處羅朝隋後,射匱遂有其地……初,曷薩那之朝隋也,為煬帝所留,其國人遂立薩那之叔父射匱為可汗,始開土宇,東至金山,西臨西海,自玉門以西諸國皆役屬之。
《通典》“西突厥”開頭部分是由《隋書》卷八四《西突厥傳》刪削而成。只是在兩處稍有改動。第一,開頭部分有關西突厥的地域範圍未用《隋書》原文,第二,在結尾部分增加了曷薩那可汗及闕達設、特勤大奈等降隋突厥首領在入唐以後的際遇。按,《隋書》中并没有爲通常所說的“西突厥”即突厥室點密可汗及其子孫作傳,《隋書·西突厥傳》的“西突厥”是專指在東突厥內戰中分裂的阿波可汗(即大邏便)系統的突厥可汗,而《通典》將阿波系突厥與傳統意義上的室點密系西突厥混作一談,對後世研究西突厥歷史造成了極大的影響,使西突厥歷史線索長期無法理清。據史載,曷薩那是被西突厥室點密系射匱可汗打敗,走頭無路投降隋朝的,《通典》此稱“曷薩那之朝隋也,為煬帝所留,其國人遂立薩那之叔父射匱為可汗”,生硬地將兩個不同系統的突厥政權的歷史嫁接成了前後繼承關係。不僅與事實不合,且與上文所稱“自處羅(即曷薩那可汗)朝隋後,射匱遂有其地”,亦相牴牾[3]。
又,《通典》在《隋書·西突厥傳》基礎上做的兩處改動,與《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完全一致,應是承同一史源而誤。
又,“木杆與沙鉢略可汗有隙”,《隋書》作“西突厥者,木杆之子大邏便也。與沙鉢略有隙,因分爲二”,《通典》“木杆”當爲“大邏便”之誤。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55)
統葉護尋遣使來請婚,高祖謂侍臣曰:“西突厥去我懸遠,急疾不相得力,今來請婚,計將安在?”封德彝對曰:“當今之務,莫若遠交而近攻,正可權許其婚,以威北狄。待三數年後,中國全盛,徐思其宜。”高祖許之婚,令高平王道立至其國,統葉護大悅。
《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新唐書》卷二一五下《突厥傳》同。《通鑑》卷一九一武德八年四月略同,惟“封德彝”作“裴矩”。《考異》稱:“新、舊《傳》皆云封德彝之謀,今從《實錄》。”則《實錄》原作“裴矩”。《冊府》卷九七八載:“八年四月,宴西蕃突厥使。時中國以突厥爲患,故遣使與西突厥連和,以備北夷。於是葉護請婚,帝謂侍中裴矩曰:‘西突厥一與我懸遠[4],有急不得相助,今來請婚,其意如何?’對曰:‘西蕃懸遠,誠如聖旨。但北寇盛彊,數爲邊害,當今之計,須遠交而近攻,權可許婚,以近頡利。且羈縻之,待一二年後中國完實,足抗北夷,然後徐思其宜。此蓋一時之策也。’帝然之,令高平王道立至其國,統葉護大悅。”《冊府》本節內容應即源於《實錄》。
《考異》并未深究新、舊《唐書·突厥傳》與《實錄》記載不同的原因。按,在統葉護可汗與唐朝議和親之前,東突厥頡利可汗也曾在武德五年與唐朝議及和親。《舊唐書》卷六三《封德彝傳》:“會突厥寇太原,復遣使來請和親,高祖問羣臣:‘和之與戰,策將安出?’多言戰則怨深,不如先和。倫曰:‘突厥憑淩,有輕中國之意,必謂兵弱而不能戰。如臣計者,莫若悉眾以擊之,其勢必捷,勝而後和,恩威兼著。若今歲不戰,明年必當復來,臣以擊之為便。’高祖從之。”據《通鑑》卷一九○及《冊府》卷九九○記載,此事在武德五年八月辛酉,“勝而後和”《冊府》作“尅捷而後和親”,文意更顯。頡利可汗與唐朝和親應該是很清楚的。
《太平御覽》卷三二七引《唐書》却記載:“武德中,西突厥葉護可汗遣使請婚,又入寇邊上。高祖謂群臣曰:‘突厥入寇而復請和,和之與戰,其策安在?’太常卿鄭元璹對曰:‘若擊之,則怨深,難以和緝。’中書令封德彝進曰:‘若不戰而和親,夷狄必謂中國畏懼,未若擊之,尅捷而和親,此則威恩兼舉。’高祖然之。戊辰,西突厥遣使獻名馬。”對照上文所引可知,這裏顯然是將頡利和親事與此後的統葉護可汗和親兩件事混在了一起,誤將東突厥頡利可汗議和親事繋在了西突厥統葉護可汗名下。《太平御覽》引《唐書》下文記載了戊辰西突厥獻馬之事,《冊府》卷九七○亦載“(武德)五年四月,西突厥葉護可汗遣使獻獅子皮。又八月,遣使獻名馬。”戊辰八月十九日。我們推測很可能是因爲東西突厥都曾與唐朝議和親,且東突厥頡利可汗武德五年八月辛酉(十二日)議和親事與西突厥統葉護可汗獻馬相距很近,所以在史書中將頡利事誤植在了統葉護名下[5]。這樣一來,唐朝在武德五年與東突厥議和親之事,就與後來在武德八年與西突厥統葉護可汗議和親混而爲一,而杜佑誤信舊史,又將意思相近的裴矩進諫之語置於封德彜名下,遂進一步將進諫之人也由裴矩誤爲封德彝。新、舊《唐書·突厥傳》從《通典》誤。當從《實錄》作“裴矩”。
卷一九九《北狄》六“突厥”下(5462)
初,娑葛代父統兵,烏質勒下部將闕啜忠節甚忌之,以兵部尚書宗楚客當朝任勢,密遣使齎金七百兩以賂楚客,請停娑葛統兵。楚客乃遣御史中丞馮嘉賓充使至其境……(娑葛)遂斬嘉賓,仍進兵攻陷火燒等城,遣使上表以索楚客頭。
《舊唐書》卷一九四下《突厥傳》同。這是突騎施興起初期,關係到唐朝西域政策轉變的一次重要戰役。有關這次戰役的主要戰場,諸書記載無異,《舊唐書》卷七《中宗紀》《舊唐書·突厥傳》、《新唐書》卷四《中宗紀》、《新唐書》卷一二二《郭元振傳》、《新唐書》卷二一五下《突厥傳》、《通典》卷一九九及《通鑑》卷二○六中宗景龍二年等,都記載是在“火燒城”。如《舊唐書·郭元振傳》載:“娑葛是日發兵五千騎出安西,五千騎出撥換,五千騎出焉耆,五千騎出疏勒。時元振在疏勒,於河口柵不敢動。闕啜在計舒河口候見嘉賓,娑葛兵掩至,生擒闕啜,殺嘉賓等。呂守素至僻城,亦見害。又殺牛師獎於火燒城,乃陷安西,四鎭路絕。”所謂“火燒城”不見唐代載籍,岑仲勉先生考證,認爲就是于術守捉[6]。按,《冊府》卷三六六亦載此事,內容與《舊唐書·郭元振傳》相同,惟個別字句有異,當是出自同一史源。如《郭元振傳》“元振奏娑葛狀”,《冊府》作“元振以娑葛狀奏於朝廷”,《郭元振傳》“元振使其子鴻間道奏其狀”,《冊府》作“元振使其子鴻間道具奏其狀”等等,最值得注意的是,《郭元振傳》“又殺牛師獎於火燒城”,《冊府》作“又殺牛師獎,放火燒城”。參以戰爭經過,可知《郭元振傳》“於”當爲“放”字,娑葛放火燒城,所燒之城就是安西都護府所在之城,並非另有“火燒城”[7],《通典》亦誤。
卷一九九《北狄》六“鐵勒”(5465)
隋大業元年,突厥處羅可汗擊鐵勒諸部,厚其稅斂……由是一時反叛,拒處羅,遂立俟利發、俟斤契弊歌楞為易勿眞莫何可汗,居貪汗山,復立薛延陀內俟斤字也咥為小可汗。
“校勘記”稱:“字也咥,《隋書·北狄傳》(一八八○頁)、《太平寰宇記》卷一九八同。《北史·鐵勒傳》(三三○三頁)‘字’作‘子’。” 按,《通典》上文記載鐵勒諸部分佈稱:“伊吾以西,焉耆之北,傍白山,則有契弊、薄落職、乙咥、蘇婆、那曷、烏護、紇骨、也咥、於尼護等,勝兵可二萬。”(《隋書》同)也咥爲鐵勒部落的名稱。“復立薛延陀內俟斤字也咥為小可汗”文義含混,不知所云。《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作“鐵勒相率而叛,共推契苾哥楞為易勿眞莫賀可汗,居貪汗山北,又以薛延陀乙失鉢為也咥小可汗,居燕末山北。”《冊府》卷九六七、《通鑑》卷一九二貞觀元年同。《新唐書》卷二一七下《鐵勒傳》作“奉薛延陀乙失鉢為野咥可汗,保燕末山”。《冊府》卷九五六亦稱:“至曷婆那可汗徵稅無度,鐵勒咸怨,遂以延陁之祖乙失以(宋本作“鉢”)爲野咥可汗,居燕末山。”“也咥”即“野咥”。詳以文意,《隋書》、《通典》、《太平寰宇記》、《北史》“也咥為小可汗”,當作“為也咥小可汗”,《隋書》、《通典》、《太平寰宇記》“字”當作“子”,應正作“復立薛延陀內俟斤子為也咥小可汗”。疑《通鑑》從《隋書》誤。
卷一九九《北狄》六“薛延陀”(5465-5466)
後鐵勒僕骨、同羅共擊薛延陀,大敗之。太宗以其破亡,遣江夏王道宗、左衛大將軍阿史那社爾為瀚海道安撫使。
初,薛延陀眞珠毗伽可汗遣使請婚,太宗許以女妻之,徵可汗備親迎之禮,詔幸靈州與之禮會……既而李思摩數侵掠之。延陀復使突利失寇定襄,掠百姓,太宗遣英國公李勣援之,虜已出塞而還。太宗以璽書責讓之,可汗乃遣使致謝,復請發兵助軍,太宗優詔答而止焉。
按,鐵勒諸部敗薛延陀,江夏王道宗與阿史那社爾爲瀚海道安撫大使,事在貞觀二十年;唐與薛延陀議婚諸事在貞觀十六年。《通典》置薛延陀敗亡事於前,用“初”字來追敍前事,自無不可。但是“遣江夏王道宗、左衛大將軍阿史那社爾為瀚海道安撫使”,文氣未盡。《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二十年,太宗遣使江夏王道宗、左衛大將軍阿史那社爾為瀚海道安撫大使;右領軍大將軍執失思力領突厥兵,代州都督薛萬徹、營州都督張儉、右驍衛大將軍契苾何力各統所部兵分道並進;太宗親幸靈州,為諸軍聲援。既而道宗渡磧,遇延陀餘眾數萬來拒戰,道宗擊破之,斬首千餘級。萬徹又與迴紇相遇,二將各遣使諭以綏懷之意,其酋帥見使者,皆頓顙歡呼,請入朝。太宗至靈州,其鐵勒諸部相繼至數千人,仍請列為州縣,北荒悉平。”《通典》“安撫大使”下當有奪文。
卷一九九《北狄》六“多濫葛”(5468)
多濫葛在薛延陀東界,居近同羅水,勝兵萬人。自古未通中國。其大酋、俟斤多濫葛共率所部朝見。
“校勘記”稱:“共率所部朝見,‘共率’《太平寰宇記》卷一九八作‘自統’。”《太平寰宇記》蓋因多濫葛首領本人入朝,與“共率”相矛盾,故改作“自統”。按,《新唐書》卷二一七下《多濫葛傳》作“俟斤多濫葛末”,《通鑑》卷一九八貞觀二十年作“多濫葛俟斤末”,《冊府》卷九七四作“大酋俟斤、多濫曷末”[8]。《通典》“共”當爲“末”之訛文,《太平寰宇記》所改非是,“校勘記”失察。
卷一九九《北狄》六“鞠國”(5469)
其國有樹無草,但有地苔。無羊馬,家畜鹿如中國牛馬。使鹿牽車,可勝三四人。人衣鹿皮,食地苔。
“無羊馬,家畜鹿如中國牛馬”,《太平御覽》卷一○○○引《唐書》作“無羊馬豕畜。有鹿如中國牛馬”,《通典》“家畜”當爲“豕畜”之誤,下奪“有”字,斷句亦從誤。又,《冊府》卷九六一作“無羊馬家畜,有鹿如中國牛馬”,“豕”字亦誤作“家”。
又,“人衣鹿皮,食地苔”,《唐會要》卷九八作“衣鹿皮。鹿食地苔”,《通典》“食”上當奪“鹿”字。《新唐書》卷二一七下《鞠國傳》稱“人豢鹿若牛馬,惟食苔,俗以駕車”,正得其意。
卷二○○《北狄》七“室韋”(5487)
諸部不相總一,所謂南室韋、北室韋、鉢室韋、深末怛室韋、大室韋,並無君長,人眾貧弱。突厥沙鉢略可汗嘗以吐屯潘垤統領之,蓋契丹之類也。其在南者為契丹,在北者號室韋。
《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九同。按,“突厥沙鉢略可汗嘗以吐屯潘垤統領之”,《隋書》卷八四《室韋傳》作“突厥常以三吐屯總領之”,《北史》卷九四《室韋傳》亦稱“突厥以三吐屯總領之”,與《通典》異。《隋書》“室韋傳”附於“契丹傳”之後,稱:
契丹之先,與庫莫奚異種而同類……有征伐,則酋帥相與議之,興兵動眾合符契。突厥沙鉢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統之。
室韋,契丹之類也。其南者為契丹,在北者號室韋。分為五部,不相總一,所謂南室韋、北室韋、鉢室韋、深末怛室韋、太室韋。並無君長,人民貧弱。
《通典》完全是由《隋書》的記載稍加刪削而成,惟《隋書》“突厥沙鉢略可汗遣吐屯潘垤統之”是《契丹傳》的內容,《通典》當是編次資料時將《契丹傳》的內容竄入《室韋傳》內,因而致誤。《太平寰宇記》從《通典》誤。
卷二○○《北狄》七“室韋”(5487)
盤髮衣服與契丹同。
《隋書》卷八四《室韋傳》:“其俗丈夫皆被髮,婦人槃髮,衣服與契丹同。”《冊府》卷九六一亦稱:“俗丈夫皆被髪,婦人盤髪,衣服與契丹同。”《通典》刪削過簡,致生歧義。
卷二○○《北狄》七“霫”(5490)
霫,匈奴之別種,隋時通焉。與靺鞨為鄰,理潢水北,亦鮮卑故地。勝兵萬餘人。習俗與突厥略同。亦臣於頡利,其渠帥號為俟斤。
按,《通典》上文卷一九九“北狄”六(5470)專爲“白霫”立傳,稱:“白霫,在拔野古東,勝兵三千人。其渠帥各率所部歸附,列地為州,即其酋長為刺史。”按,《舊唐書》、《新唐書》各自爲“霫”及“白霫”立傳,《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霫傳》:“霫,匈奴之別種也,居於潢水北,亦鮮卑之故地,其國在京師東北五千里。東接靺鞨,西至突厥,南至契丹,北與烏羅渾接。地周二千里,四面有山,環繞其境。人多善射獵,好以赤皮為衣緣,婦人貴銅釧,衣襟上下懸小銅鈴……”
《新唐書》卷二一七下《白霫傳》:“白霫居鮮卑故地,直京師東北五千里……南契丹,北烏羅渾,東靺鞨,西拔野古,地圓袤二千里,山繚其外,勝兵萬人。業射獵,以赤皮緣衣,婦貫銅釧,以子[小?]鈴綴襟。”《舊唐書》之“霫”、《新唐書》之“白霫”以及《唐會要》卷九八之“霫”,俱爲同名異稱,唐朝曾在貞觀二十一年以其部置寘顔州[9]。《通典》當因史料來源不同,誤以一國兩傳。
卷二○○《北狄》七“拔悉彌”(5490)
拔悉彌一名弊剌國,隋時聞焉。在北庭北海南……有渠帥,無王號……其所居即以樺皮為舍。丈夫翦髮,樺皮為帽。
《新唐書》卷二一七下《駮馬傳》:“又有駮馬者,或曰弊剌,曰遏羅支,直突厥之北……皆劗髮,樺皮帽。構木類井幹,覆樺為室。各有小君長,不能相臣也。”[10]據此,則駮馬、弊剌、拔悉彌都屬同名異譯,《新唐書》所載“駮馬”無大君長、樺皮爲帽、覆樺爲室及無大君長等風俗,也與《通典》“拔悉彌”相當。按,《通典》本卷下文又有“駮馬傳”(5493),與《新唐書》“駮馬”內容基本相同,惟不載“或曰弊剌”,但在永徽年間朝貢下稱“突厥謂駮馬為曷剌,亦名曷剌國”,則《通典》“駮馬傳”之“曷剌”應即“拔悉彌傳”之“弊剌”。疑《通典》誤以一國二傳。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迴紇”(5491)
迴紇在薛延陀北境,居延婆陵水,去長安萬六千九百里,勝兵五萬人。
點校本在“延婆陵水”下施地名號。按,《舊唐書》卷一九五《迴紇傳》作“居娑陵水側”,《新唐書》卷二一七上《回鶻傳》作“居延陀北娑陵水上”,與《通典》異。《唐會要》卷九八“迴紇在薛延陀北境,居近婆陵水”, 當從《唐會要》,《通典》“居延婆陵水”之“延”當爲“近”之訛字。又,《唐會要》、《通典》“婆陵水”亦當作“娑陵水”,形近而訛。
卷二○○《北狄》七“迴紇”(5492)
自突厥衰滅,其國漸盛,國主亦號可汗。開元十五年,使大臣梅祿啜來朝,獻名馬焉。
杜佑在“獻名馬焉”下注解稱:“按諸家敘突厥事,以‘梅祿’為突厥官號,尚謂突厥見存,乃未之詳耳”。據《舊唐書》卷一九四上《突厥傳》:“十五年,小殺使其大臣梅錄啜來朝,獻名馬三十匹。時吐蕃與小殺書,將計議同時入寇,小殺並獻其書。上嘉其誠,引梅錄啜宴於紫宸殿,厚加賞賚,仍許於朔方軍西受降城為互市之所,每年齎縑帛數十萬匹就邊以遺之。”
《新唐書》卷二一五下《突厥傳》:“自是比年遣大臣入朝,吐蕃以書約與連和鈔邊,默棘連不敢從,封上其書,天子嘉之,引使者梅錄啜宴紫宸殿,詔朔方西受降城許互市,歲賜帛數十萬。”小殺即默棘連,也就是著名的突厥毗伽可汗。梅祿啜爲突厥毗伽可汗大臣,開元十五年入唐獻馬,二十二年設計毒殺毗伽可汗,自己也遭誅殺。除上引新、舊《唐書·突厥傳》外,此事在《唐會要》卷九四、《通鑑》卷二一四、《冊府》卷九七五、卷九九九等史書都有明確記載,證據鑿鑿,事迹昭彰,梅祿啜從來不是,也根本不可能是迴紇的大臣。詳繹《通典》自注,杜佑蓋認爲“梅祿”是迴紇官號,所以梅祿啜不應是突厥之使,而是迴紇大臣,所以誤將突厥使臣梅祿啜當成了迴紇之使。
卷二○○《北狄》七“結骨”(5493)
若死,唯哭三聲,不剺面,火葬,收其骨,踰年而為墳墓,以木為室,覆以木皮。
依此標點,則木室爲墓上附屬建築。《新唐書》卷二一七下《黠戞斯傳》:“喪不剺面,三環屍哭,乃火之,收其骨,歲而乃墓,然後哭泣有節。冬處室,木皮為覆。”《冊府》卷九六一亦稱“冬以木爲室,覆以木皮”[11]。《通典》“以木爲室”上當據補“冬”字,“逾年而爲墳墓”後當爲句號。
卷二○○《北狄》七“結骨”(5493)
天每雨鐵,收而用之,號曰迦沙,以為刀劍,甚銛利。
《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九:“其土出金、鐵、錫。《王會圖》云:‘其國每有天雨鐵,收之以爲刀劍,異於鐵。’曾問使者,隱而不答,但云鐵甚堅利,工亦精巧,蓋是其地産鐵,因暴雨涼樹而出,既久經土蝕,故精利而爾。若每從天雨,則人畜必遭擊殺,理固不通。賈耽曰:‘俗出好鐵,號曰迦沙,每輸之於突厥。’此其實也。”《新唐書》卷二一七下《黠戞斯傳》載,會昌年間黠戞斯入朝,“詔宰相即鴻臚寺見使者,使譯官考山川國風。宰相德裕上言:‘貞觀時,遠國皆來,中書侍郎顏師古請如周史臣集四夷朝事為《王會篇》。今黠戞斯大通中國,宜為《王會圖》以示後世。’有詔以鴻臚所得繢著之。”《太平寰宇記》所稱《王會圖》即指此。又據《太平寰宇記》上文,“賈耽曰”應指賈耽著《古今郡國縣道四夷述》。顯然“天雨鐵”與“土出迦沙好鐵”應該出自不同史源[12],而迦沙爲結骨所出之好鐵的稱謂,并非指“天雨”之鐵。《通典》在將兩種來源的史料編纂在一起時,誤將“天雨鐵”的傳說與結骨俗出好鐵名“迦沙”混爲一談,故爾將迦沙當成了天雨之鐵的名稱。《新唐書·黠戞斯傳》稱:“有金、鐵、錫,每雨,俗必得鐵,號迦沙,為兵絕犀利,常以輸突厥。”雖文義稍異,仍從《通典》誤。
卷二○○《北狄》七“駮馬”(5493)
少鐵器,用陶瓦釜及樺皮根為盤盌。
“樺皮根”文理不通,《冊府》卷九六一“皮”作“木”,當據正。
卷二○○《北狄》七“總論”(5495-5496)
天冊萬歲二年,補闕薛謙光上疏曰……昔郭欽獻策於武皇,江統納諫於惠主……
“惠主”不詞,《冊府》卷五三二“主”作“王”。按,惠王指晉惠帝,《通典》涉形近誤。《全唐文》卷二八一薛登《請止四夷入侍疏》作“晉主”,疑是因文意不通而臆改。又,天冊萬歲二年,《冊府》作天授三年,此存疑。
卷二○○《北狄》七“總論”(5502)
東漢魏晉,樂則胡笛箜篌,御則胡床,食則羌炙、貊炙,器則蠻盤,祠則胡天。
“羌炙、貊炙”,《太平寰宇记》卷二○○作“羌煮貊炙”。《晋书》卷二七《五行志》:“泰始之後,中國相尚用胡牀貊槃,及為羌煮貊炙,貴人富室,必畜其器,吉享嘉會,皆以為先。”即此说所本,《通典》前“炙”当作“煮”。
[1]岑仲勉《突厥集史》,第133頁繋《冊府》本條于武德四年,且認爲“并割”之倒文“割并”應爲“割棄”,又疑明本《冊府》之訛文“榆平”應爲“榆林”,並誤。
[3]參見吳玉貴《西突厥新考》,《西北民族研究》,1988年第1期。
[5]《冊府》卷九七八亦稱:“武德五年,西突厥葉護可汗遣使請婚。”誤將頡利可汗事繋于統葉護名下。
[6]《西突厥史料補闕及考證》,第78頁,中華書局,1958年。
[7]其他有關記載及研究,請參見吳玉貴《唐代西域“火燒城”辨誤》,《文史》第21輯,中華書局,1988年。
[8]《冊府》稱:“是月,霫大酋俟斤、多濫曷末率所部與廻紇俱來朝見,拜右驍衛大將軍、燕[然]都督。”上承貞觀五年十月。按,據諸書記載,《冊府》當是將貞觀二十年事誤竄入五年,“霫”字應爲衍文。
[11]《太平寰宇記》卷一九九作“冬爲室,覆以木皮”。
[12]據《舊唐書》卷一三《德宗紀》,賈耽進《四夷述》在貞元十七年十一月辛未(《舊唐書》應奪“十一月”),杜佑進《通典》在十二月庚戌(《舊唐書》誤奪“十二月),前後相距四十日,二書或據同一史源,此存疑。